国家能源e购商城电力专区结算规则

国家能源e购商城电力专区结算规则


      1.总则

      1.1《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国家能源e购商城(域名www.neep.shop,以下简称“商城”)运营方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结算功能对注册会员(包括采购单位、供应商)在商城平台上的结算行为、结算程序等制定的基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会员在商城平台上进行的一切结算活动。

      2.流程

      2.1主要结算流程:

    (1)采购单位向商城采购账户缴预存款→(2)采购单位在商城下单→(3)商城自动扣首付款→(4)供应商确认订单并发货→(5)供应商做到货登记→(6)采购单位验收订单商品→(7)商城自动扣到货款→(8)商城向供应商发起开票通知→(9)供应商从商城导出订单信息开具发票并向商城导入发票电子信息→(10)供应商邮寄发票→(11)国电配送公司接收供应商发票完成审核签收入库→(12)商城向税务开票系统发出开票申请→(13)税控平台接收订单明细并开具发票完成订单出库→(14)国电配送公司邮寄发票→(15)国电配送公司每月20日编制次月资金计划上报物资集团→(16)国电配送公司发起资金支付流程→(17)物资集团财务共享中心完成资金支付审批(300万元及以上付款需经集团公司财务共享中心审核)

      2.2主要参考制度:

集团公司《关于国能e购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办[2018]138号)、《关于国能e购商城电力专区预存款账户透支下单的公告》、《关于国能e购商城电力专区交易规则公告》和《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等。

      3.采购单位须遵守的规则

      3.1 严格遵守商城的业务和结算流程规定,采购单位在确认采购计划或到货验收后,要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国能e购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办[2018]138号)文件“首付款+到货款”的要求及时缴存预存款、支付到货款和支付质保金。

      3.2 采购单位收到订单货物后,必须于10天之内进行订单验收操作并在商城提交验收明细单(商城支持订单部分验收部分结算),便于开展后续开票结算相关工作。

      3.3 采购单位应提供正确的邮寄地址和开票信息,如因采购单位提供了错误或不详的邮寄地址和开票信息,导致发票开具有误或邮寄出现问题,参照《交易规则公告》的3.7和3.8条款解释执行。

      3.4 若经营困难采购单位暂无资金能力向商城缴存预存款或个别应急采购单位在商城预存款账户余额不足,而确有采购需求时,按照《关于国能e购商城电力专区预存款账户透支下单的公告》有关要求,可向商城提出账户透支额度申请,并严格按照账期管理要求,及时支付透支货款。

      3.5 若采购单位有大额订单(200万元及以上)采购需求但暂不能及时向国电配送公司支付首付款或到货款时,平台运营方组织子分公司、采购单位、供应商、电商项目部和国电配送公司采用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协商解决,明确供应商对订单商品排产交货计划、采购单位资金支付计划及国电配送公司付款结算计划等关键结算事项节点,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签订《国家能源e购商城电力专区大额订单供货及付款结算补充协议》(附件1),并严格遵照执行。

      3.6 商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需变更的应符合《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

      3.7采购单位预存款收据由各区域电商事业部开具。

      3.8商城增值税发票开具对象为向商城采购账户缴存货款的采购单位。

      4.供应商需遵守的规则

      4.1 严格遵守商城的业务和结算流程规定,及时确认订单并组织排产发货,订单货物到货后必须在商城及时完成到货登记。

      4.2 根据协议需要支付预付款的订单,供应商确认订单后应及时开具预付款收据,收据中应标明订单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4.3 订单开票结算遵循“一单一结”原则,不允许合并订单结算开票;发票备注中必须标明订单编号、采购单位全称等信息;供应商应按照开票通知单中的物料名称、规格型号、商品顺序开具发票;

      4.4 每月20日前商城签收到的发票和预付款收据对应的付款列入次月资金付款计划;每月20日后商城签收到的发票和预付款收据对应的付款列入次次月资金付款计划(例如:7月20日前收到的发票对应付款列入8月资金付款计划;7月20日后收到的发票对应付款列入9月资金付款计划,以此类推)。

      4.5 商城每月25日前向供应商发出的开票通知应在当月完成发票开具邮寄工作;商城每月25日后向供应商发出的开票通知应在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完成发票开具邮寄工作;延期开票需提交《国家能源e购发票延期开具申请单》(附件2)。

      4.6 供应商应核准收款信息(含单位名称、收款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要与开户信息保持一致;付款信息有误需在系统内及时进行变更;因账户信息问题造成支付失败的,将其列入下一期资金计划。

      4.7 供应商侧付款账期结算考核方面规则:

      4.7.1 订单确认方面:供应商收到订单后因供应商侧原因超过12小时未及时确认订单,年累计2次的,进行约谈;约谈后再次发生,延长付款结算账期1个月。

      4.7.2 订单发货方面:供应商发完货后,未在商城执行发货操作的,年累计2次的,进行约谈;约谈后再次发生,延长付款结算账期1个月。

      4.7.3 订单交货方面:对已确认的订单因供应商侧原因未按协议的交货期履行,导致延迟交货,年累计1次的,进行约谈,约谈后再次发生,延长付款结算账期2个月。

      4.7.4 订单发票方面:供应商延期开具发票且无书面理由,延期付款结算账期2个月;无正当书面理由的,年累计2次的,进行约谈;约谈后再次发生,延长付款结算账期2个月。

      4.7.5订单执行激励方面:对及时在商城上按要求进行操作的、以及在保证商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或提前发货的供应商,将缩短结算账期,提高结算的优先级。

      4.8 商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应按照《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执行。

      5. 附则

      5.1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2本规则解释权归商城运营方所有。

      5.3商城运营方将保留根据运营需要及平台结算功能迭代升级情况,不时修订本规则或制定补充规则并公示的权利,修订后的规则或相关补充规则于本网站公示日或公示内容指定日期生效。



附件1:国家能源e购商城电力专区大额订单供货及付款结算补充协议

附件2:国家能源e购发票延期开具申请单